释义 |
法律分析: 所有警情和刑事、行政案件均应在执法办案系统中办理,案件所有信息和材料均应录入执法办案系统,审核审批工作均应通过执法办案系统进行,案件法律文书均应在执法办案系统中生成。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