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违法违纪,批评教育无效,有必要予以禁闭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禁闭。对人民警察采取禁闭措施,是指人民警察有违法违纪行为,经组织批评教育,仍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不思悔改的,且经组织研究决定有必要给予禁闭的,应当采取禁闭措施。根据相关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2)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3)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4)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5)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6)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7)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8)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9)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10)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11)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12)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