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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疫情防控十条措施内容是什么
释义
    法律分析:
    一、做好个人健康管理。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要强化个人防护意识,减少非必要集聚性活动,注意保持1米以上社交距离,尽量不前往人员密集场所尤其是密闭式场所。个人要做好生活环境的通风换气和清洁消毒,养成勤洗手、多运动、使用公勺公筷、注意咳嗽礼仪等良好卫生习惯。关注自身健康状况,如出现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应尽快就医诊疗。
    二、科学佩戴口罩。在人员密集的场所、与他人小于1米距离接触时佩戴口罩。在公共场所工作的营业员、保安员、保洁员、司乘人员、客运场站服务人员、警察,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就医人员等要佩戴口罩。
    三、持续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推动爱国卫生运动进企业、进机关、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等各类活动,搞好环境卫生,消灭各类病原体及传播媒介。禁止乱吐痰、乱丢垃圾等不良行为,做好大街小巷卫生清洁,确实消除卫生死角。加强电梯、密闭走廊等区域的日常消毒,做好空调通风系统清洗和消毒。
    四、公共场所防控管理。在落实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全面开放商场、超市、宾馆、餐馆等生活场所;采取预约、限流等方式,开放公园、旅游景点、运动场、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室内场馆,以及影剧院、游艺厅等密闭式娱乐休闲场所等。进入公共场所要落实人员查验“粤康码”及体温检测。公共场所要减少人群聚集,要通过座位间隔、设置醒目标识等方式提醒群众注意保持1米以上社交距离。剧院、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等场所开展经营时不得超过相关标准要求的最高人员密度。
    五、社区防控管理。外来人员进入小区,须出示“粤康码”并开展体温检测;对首次返回小区的来惠人员,实行健康信息登记。对入住酒店的人员,继续落实好测温、人员健康信息登记等措施。加强出租屋管理,出租方应当敦促承租方落实健康监测并配合社区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服务。
    六、交通运输业防控管理。交通运输行业要做好交通站场及交通工具的通风换气及日常清洗消毒;交通站场要设置留观室,做好人员“粤康码”查验和体温检测,发现疑似病例要及时联系转运医疗机构。
    七、学校防控管理。实行教职员工和学生健康日常监测制度,做好健康提示、健康管理。加强教室通风、消毒,落实晨(午、晚)检、因病缺课(勤)病因追查和登记等防控措施。学生及教职工如出现发热等不适症状及时报告并尽快就医排查。
    八、重点场所和重点人群防控。做好养老机构、福利院、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母婴服务类机构等重点场所的风险防范,落实人员进出管理、人员防护、健康监测、消毒等防控措施。做好老人、儿童、孕妇、残疾人和严重慢性病患者等重点人群的防护和关爱工作。
    九、落实应检尽检、愿检尽检。对密切接触者、境外及国内疫情重点地区来惠人员、发热门诊患者、新入院患者及陪护人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口岸检疫及边防检查人员以及养老机构、福利院、监所、母婴服务类机构工作人员全部开展核酸检测排查工作,其他有核酸检测需求的群众可按照自愿自费的原则主动开展核酸检测。
    十、发挥发热门诊、诊所、药店的“哨点”作用。全市发热门诊要继续做好病例监测工作,提升病例监测发现能力;诊所和药店要做好购买退热药品的实名登记,一旦发现可疑患者,立即引导至就近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隔离排查,形成闭环管理。医疗卫生机构要推广分时段预约诊疗,减少群众排队等候时间,严防院感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疫情防控期间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等控制措施属于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传染病防控措施。在公共场所经劝告拒不佩戴口罩、不配合检测体温、不配合做好社区登记、拒绝提供或者隐瞒与疫情防控相关行程、拒绝提供密切接触史、擅自离开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点、擅自离开疫情重点地区返回,以及其他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拒绝、逃避、阻碍、干扰卫健、公安等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疫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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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2: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