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患者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护理人员应全面了解病人病情,及早发现潜在的不安全隐患并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2、严格执行各项查对制度,每日核对医嘱,发现疑问立即向有关人员反馈。未经核对的医嘱不得执行,一旦医嘱执行有误,不得隐瞒,立即通知医师并采取补救措施。原则上不执行口头医嘱,紧急情况执行抢救口头医嘱时,护士必须复述并保留药物空瓶,以便抢救完毕后核对。3、加强对昏迷及意识不清病人的管理,24小时内必须有专人陪护,躁动不安者应使用床档或四肢约束带约束,以防坠床等意外事件的发生。4、对有精神症状的患者应放在单人房间,房间内不得有锐器等危险物品,以防自杀或伤及他人。5、有自杀倾向的患者应通知家属、值班医生、护士长并做好记录,加强心理护理、严格床头交接及巡视制度,实施24小时监护。6、严格执行护理分级管理的相关制度,按时巡视病房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7、严格遵守毒麻药物管理制度,杜绝不安全隐患。8、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及消防知识的宣传,责任落实到人,随时查除不安全隐患,所有工作有员必须掌握消防应急事件的处理。9、保持地面清洁干燥,必要时放置“防滑警示”,以防病人摔伤。10、加强急救物品、药品、器械、设备的管理,时时处于应急状态,以确保急救措施的顺利实施。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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