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用人单位的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员工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但批准权在于用人单位。 员工提出请事假的,原则上应由本人事先亲自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请假审批单》,明确请假的类型、事由、请假的时间。 再按用人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权限进行审核批准,由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如果员工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批准续假而逾期不归的,应按旷工论处。 一般情况下,员工不会存在恶意请事假的情形,这样的结果就是得不偿失,除非是遇到万不得已的事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 只要能够证明其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就享有依法休年假的权利。但是,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由此可见,如果员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请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且用人单位不扣其事假期间工资的,将不再享有当年度的年休假;如果当年度的年休假已经享受,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员工将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如果员工在当年度虽然请事假累计天数达到20天以上,但依据规定已经扣除其对应事假天数工资的,此时员工仍享有休年假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予以剥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