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 集体户口 迁移 (一)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新生落户,按照 西安 市公安局印发的《关于规范高校新生落户等户籍办理程序的通知》(西公通〔2014〕461号)文件精神办理。 (二)2017年3月1日起,户口在本市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在本市市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进行市内迁移,材料齐全的,由迁入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当场办结。 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毕业后派遣到本市市区用人单位的,根据本人意愿迁往本市市区用人单位集体户、或负责其档案托管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体户。 二、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国民教育同等学历和留学回国人员落户 (一)办理依据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户籍准入政策若干意见和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发〔2006〕1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06〕5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7〕4号)。 (二)办理条件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国民教育同等学历和留学回国人员,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无论是否在就业择业期内,愿意在我市市区就业、创业并定居生活的。 (三)所需材料 1、申请人入户申请表及本人户籍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申请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落居民家庭户的,提供申请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新建 商品房 小区的,还应提供物业企业开具的入住证明;落本市市区用人单位集体户的,提供该用人单位出具的入户介绍信; 4、申请人 身份证 、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原件及复印件; 5、国外留学回国人员办理落户,除需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具体事宜请咨询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西安分中心(西安留学人员工作站)。 对于出国前已注销户口的国外留学人员,符合华侨身份的,按照华侨来西安定居落户规范办理;非华侨身份的,按照国外留学回国人员入户要求(不提供用人单位资质文件、 劳动合同 等)办理; 6、入户人员一寸彩色证件照2张。 (四)办理流程 1、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在工作日,向合法固定住所地派出所户籍室申请; 2、无合法固定住所的,需要在用人单位集体户落户的,由用人单位开具入户介绍信后,到用人单位集体户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申请落户; 3、无合法固定住所的,需要在社区集体户落户的,就近向就业创业地或居住生活地的派出所户籍室申请; 4、户籍民警对材料进行审核,填写调查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主管所长审批; 派出所审批同意后,核发《准予迁入证明》; 5、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籍办理《迁移证》后,持《迁移证》到入户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核对《常住人口登记表》信息,签署“以上信息属实”意见并落款,派出所发给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 群众可在自愿并缴费的前提下,通过邮政速递等方式领取《准予迁入证明》等户口证件。 (五)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