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如实告知,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的情况的,不能解除合同。此外,保险人也不能以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如实告知为由,拒绝对保险标的发生的保险事故依法承担保险责任。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 2.《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对保险标的发生的保险事故依法承担保险责任。 3.《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保险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被保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如果以不如实告知为由拒赔急性胆囊炎,是不合法的。同时,被保险人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