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贷款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
释义 | 按担保方式不同分为: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很少使用) 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2、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3、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按贷款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具体划分方法同信用放款相应条款。 那么,同担保方式有哪些呢? 一、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二、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定金,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五、留置,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民法典》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 以上就是律师整理的相关内容了,您清楚了吗?《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该内容由 冯颖琼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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