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新刑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刑事自诉案件受理范围进一步扩大,司法实践中,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工作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审查不细,把关不严,盲目立案。一些法院的常规做法是:刑事自诉案件往往是当事人一张状纸,刑庭审判人员填写一张立案表格,由主管院长签署意见,再到告申庭登记册填号,就算立案告成,缺乏严格的审查把关,形成“有诉必立,有立必审”,致使刑事案件不断增多。 二是易立难审,久立不审或久审不决。由于立案审查把关不严,受案后发现许多问题,加之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真相,难于搜集定案证据,形成自诉人拒不撤回自诉,被告人又不愿意赔偿,双方争执较大,以致形成案件“判又判不了,调又调不好”的局面。 三是滥用强制措施。刑事自诉案件是轻微的刑事案件,且社会危害性较小,自诉人可以撤诉,也可以与被告人自行和解,矛盾容易化解,因此,决定对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应当严格把握,十分慎重。目前,一些法院的惯例做法是鉴于被告人态度不好或不予配合 刑事判决后,民事赔偿部分难以执行,案结事未了。由于主审承办人员在实行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中的任意性和滥用职权,造成被告人心理反差,抵触反感情绪较大,本来可以调解或和解的案件,不得不判决结案。而被告人难于接受,致使附带民事赔偿部分难以兑现执行。 法律依据:一、刑事案件立案程序 第一,必须先有人报案(当事人或者其他人) 第二,只有刑事案件予以立案侦查,民事纠纷,治安案件一般都只是留个案底。 第三,不予收费,公安机关处理事情是不收费的。 第四,当案件侦查,审理完毕,或者案件不需要继续侦查审理等其他情况,公安机关将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