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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谁负责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
释义
    建筑倒塌造成损害需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连带赔偿,其他责任人负追偿责任。建筑物或设施坠落、堆放物倒塌造成损害,相关人员需承担侵权责任。公共场所或道路上挖坑、地下设施未标明标志或安全措施造成损害,施工人或管理人需承担侵权责任。林木折断造成损害,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需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损害,管理人未尽责任,需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分析
    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法律明确,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法律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明确,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结语
    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责任承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后可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若因其他责任人原因造成损害,其应承担侵权责任。类似地,对于脱落、坠落、抛掷物品等情况,相关人员应承担侵权责任。堆放物倒塌、堆放物妨碍通行、林木折断等情况也有明确责任规定。在施工或地下设施方面,未设置标志或安全措施造成损害的,施工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保障他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十九条 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不同的防护要求,实行分类指导。
    国家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条 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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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5 12:2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