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1)同一般法院诉讼程序;
 (2)大陆居民取得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后直接前往公安机关办理婚姻状况变更登记;
 (3)台湾居民将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及他们的生效证明前往公证处办理公证;
 (4)台湾居民返台后,将上述文书的公证本送交海峡交流基金会办理验证;
 (5)验证后,若大陆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直接向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登记;若大陆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台湾居民须向其户籍所在地法院申请认可民事判决;离婚日期以大陆判决生效日期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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