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我国《社会保险法》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有三种不同的计算方法,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下所示:1、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2、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3、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失业保险条例》中关于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的规定,不能理解为缴费时间达到上述要求的失业人员都能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在具体操作中,各地可以在同一档次内,根据失业人员缴费时间的长短,相应拉开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差距。 法律客观: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八条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有权即行停止其失业保险金发放,并同时停止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