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严格按照规范程序推进国有企业改制工作 |
释义 | 3、进一步规范改制方案的制订和审批。各主管部门应当对改制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和深入分析,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专业咨询机构提出咨询、论证意见。改制方案须履行审批程序,其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职工安置方案应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改制方案未经审批不得自行组织实施。公司制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4、进一步规范改制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国有企业改制,应按要求全面进行财产清查,产权关系不清的应按规定进行产权界定。各主管部门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进行审计、评估,审计、评估不得委托同一中介机构进行,不得按系统、按行业整体招标确定中介机构。审计、评估结果应在评估报告报国资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前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企业审计和评估报告的审查,企业申报核销不良资产必须有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无形资产必须纳入改制资产范围。评估报告超过有效期必须重新进行审计、评估。 5、进一步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除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按国家专门规定处理外,市级及各区县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都必须进入国家或省认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并在省级以上经济或金融类报刊上公开披露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必须加强对转让信息内容的审核,产权交易机构也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的管理,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提出的受让条件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国有产权转让项目公告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对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产权交易机构要与转让方按照同样的受让条件共同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严禁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排斥意向受让方。对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应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监管部门规定的程序进行。对产权交割日与评估基准日之间的期间损益,各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认真进行审计,依法维护国家权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各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情况应定期向国资监管机构报告,同时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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