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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家庭死亡如何开具死亡证明?
释义
    死亡证明开具的流程及要求。公民死亡后,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需凭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死亡证明可由医院、居委会或卫生站出具,或凭殡葬部门的火化证明。对于死者在暂住地或外出途中死亡的情况,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及时通知并办理死亡登记。如遇不明身份的死者,户口登记机关应与相关部门联系处理。
    法律分析
    1、基层组织(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出具死亡证明;
    2、户口本;
    3、家属身份证(去办事家属)。
    死亡证明开具的流程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
    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
    销户口。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也应给予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与死亡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
    发现来历不明或者过路途中死亡的人,户口登记机关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应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作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来历的,应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结语
    办理公民死亡登记需要准备基层组织出具的死亡证明、户口本以及家属的身份证。死亡证明的开具流程包括持相关证明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并注销户口。对于医院死亡的,需提供医学证明;对于无法取得医院证明的,可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的证明;对于非正常死亡或无法确定是否正常死亡的,需提供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对于在暂住地死亡的,需联系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对于发现来历不明或途中死亡的人,户口登记机关应与相关部门联系处理。如有疑问,可与死亡地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核实。
    法律依据
    烈士褒扬条例(2019第二次修订):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二十一条 烈士遗属享受相应的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烈士褒扬条例(2019第二次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国家对烈士遗属给予的抚恤优待应当随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保障烈士遗属的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支持烈士褒扬工作,优待帮扶烈士遗属。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提供捐助。
    烈士褒扬条例(2019第二次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公民在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褒扬。烈士的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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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4:1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