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死亡证明一般在本地的派出所或区公安分局开具;如果在医院死亡,也可以由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其所需要的资料包括: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死亡报告;死者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家属身份证等。 法律客观: 《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