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概念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 一、怎么对传播淫秽物品罪量刑处罚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罪,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第一,构成本罪需要情节严重,情节不严重的不是犯罪;第二,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而且不具有牟利目的,否则不犯本罪;第三,本罪的主体包括单位,而不仅限于自然人。 三、如何认定传播淫秽物品罪? 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点来看: (一)、严格认定淫秽物品的范围。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二)、严格掌握传播的概念。对于个人收藏或者在亲友间传播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并收缴其淫秽物品,但不构成本罪。 (三)、严格把握“情节严重”这一要件。 此外,我们还要注意的是本罪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两罪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传播淫秽罪在主观上没有以牟利为目的。而后罪必须以牟利为目的。前罪作为一个新罪名而独立存在,其实际意义在一弥补后一罪在主观上限制过于严格的不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