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肢体残疾一二三四残疾标准 |
释义 | 具体可依据下文标准进行对照。 法律依据:《肢体残疾分级标准》 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法律依据》: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 5.5.2肢体残疾一级 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 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b) 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c) 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d) 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e) 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f) 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g) 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h) 四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 i) 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5.5.3 肢体残疾二级 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 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b) 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c) 双大腿缺失; d) 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e) 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f) 三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一级中的情况除外); g) 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5.5.4 肢体残疾三级 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 双小腿缺失; b) 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c) 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d) 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e) 二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二级中的情况除外); f) 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5.5.5 肢体残疾四级 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 单小腿缺失; b) 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等于50 mm; c) 脊柱强(僵)直; d) 脊柱畸形,后凸大于70 度或侧凸大于45 度; e) 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f) 单手拇指全缺失; g) 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h) 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i) 侏儒症(身高小于等于1300 mm的成年人); j) 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k) 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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