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眼睛工伤十级赔偿标准 |
释义 |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下称《评定》)是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的依据,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眼睛受到伤害的,在医疗终结后,可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是伤残鉴定。如果受害人的伤害构成伤残,则可主张伤残赔偿。眼睛伤害根据《评定》涉及的伤残级别较多,具体可有: 一、眼睛一级伤残标准受害人双侧眼球缺失;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二、眼睛二级伤残标准受害人双眼盲目5级。 三、眼睛三级伤残标准受害人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双眼盲目4级以上; 四、眼睛四级伤残标准受害人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五、眼睛五级伤残标准受害人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六、眼睛六级伤残标准受害人双眼低视力1级;或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七、眼睛七级伤残标准受害人一侧眼球缺失;或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八、眼睛八级伤残标准受害人一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九、眼睛九级伤残标准受害人一眼盲目3级以上;或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网页链接 十、眼睛十级伤残标准受害人一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或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或眼内异物存留;或外伤性白内障。需要值得一提的是,伤残等级的构成与否是一个综合性认定的过程,为此,是否构成伤残以及构成什么样的等级伤残必须通过鉴定明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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