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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抵押到什么部门办理
释义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6、其它财产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一、普通债权可以抵押吗?
    普通债权不可以抵押。抵押物权的客体是动产和不动产,普通债权属于权利,而不是动产或不动产,因此普通债权不能抵押。但是普通债权可以进行权利质押。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哪些财产是可以进行抵押的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设定抵押的财产范围有: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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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23:0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