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做好施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确保建设承包单位准时进入施工现场。 二、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质量的材料、设备,因提供的材料质量存在瑕疵和提供的设备不符合要求而延误工期,造成质量责任的,应承担责任。 三、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检查。 四、组织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 五、支付价款,接收工程。 六、交付使用。 一、工程竣工后才发现施工合同无效怎么办 工程竣工后发现施工合同无效的,牵涉到的主要就是工程款的结算问题,对于此要分两种情况: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此种情形下,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拒绝的,承包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发包人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法院应予以支持。 二、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这种情况下,要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承包人拒绝的,发包人向法院请求的,法院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还是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法院对此请求不予支持。 同时,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存在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