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发包人的权利义务: 1、发包人可以随时检查作业进度和质量,而不妨碍承包人的正常运行; 2、发包人收到隐蔽工程检查通知后未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3、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和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验收;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受建设工程; 5、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6、因施工人员原因造成施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员在合理期限内免费修理或者返工;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中途停工、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因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搬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8、由于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信息不准确,或者未能按期限提供必要的勘察和设计工作条件,发包人应根据勘察人员和设计人员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加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七条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