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捐出财产后出现的债务问题要及时解决。债务人进行恶意转移财产,会直接侵害债权人的债权权利,我国法律法规明文禁止此种行为,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的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自己的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行财产的转让,对债权人造成直接的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此种行为,债权人完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相关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对于财产保全,一般情况下是无需由申请人提供担保。因为此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不存在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