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
释义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以便依法获得宽大处理。在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应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陪同下,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的程序和量刑建议。 法律分析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拓展延伸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和效果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表示悔罪,主动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予以从宽处理的制度。其适用条件包括:被告人自愿认罪、供述自己的罪行真实、具备一定的悔罪表现等。该制度的效果在于促进了刑事司法的高效运行,减轻了法院的负担,提高了犯罪案件的办理效率。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有助于鼓励被告人积极悔罪,主动承担责任,为社会治安的维护和犯罪预防做出积极贡献。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结语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愿供述罪行,无异议地接受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以此获得宽大处理。该制度的适用条件包括自愿认罪、真实供述罪行和表现悔罪。它有效促进了刑事司法的高效运行,减轻了法院负担,提高了案件办理效率。同时,它也鼓励被告人积极悔罪,主动承担责任,为社会治安维护和犯罪预防做出积极贡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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