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可以接受。公安机关接受捐赠时,必须与捐赠人就捐赠对象、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公安机关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开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对于捐赠数额较小的一次性或经常性捐赠,可以适当简化签订协议的手续,具体标准由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自行研究确定。各级公安机关对捐赠财产要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已建立公安民警基金会等专门管理机构的公安机关,应将受赠财产交由专门管理机构,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其他公安机关的受赠财产由负责公安民警优抚工作的部门代管。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的财产应当是捐赠人具有处分权的合法财产,既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第三条 人民警察抚恤优待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人民警察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各级政法机关)要做好抚恤优待政策的执行、宣传工作,关心抚恤优待对象的工作和生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