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什么保密制度 |
释义 |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1、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2、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3、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4、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5、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保密原则: 1、安全优先原则。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是保密法的首要考虑,当国家秘密安全与政府行政效率、信息资源利用、社会局部利益或者公民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首先维护国家秘密安全。安全优先原则是由保密法的立法宗旨和保密法的性质决定的,体现了保密法的核心价值,奠定了保密法的立法基础。 2、法定原则。国家履行保密职责、行使保密权力必须依法进行。为防止保密权力滥用,侵犯公民合法权利,也必须对保密行为进行法律规制,保密法定原则是确保保密权力健康运行不可或缺的重要保障。 3、均衡原则。行政机关行使保密权力不仅应当在合法的范围之内,还应当在维护公民知情权、促进信息资源合理利用之间保持平衡。均衡原则是法定原则的一个重要补充,即政府行使保密权力不仅要合法,还要合理,在国家安全和利益、社会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之间找到一个合适的平衡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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