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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释义
    一、诉讼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中,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是否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一)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的同时,应当提供保全财产的线索:
    1、财产为机动车的,应提供机动车牌号、车辆管理机关;
    2、财产为房地产的,应提供房地产处所及权利人姓名(名称),并提供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登记材料;
    3、财产为个人银行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储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帐号;
    4、财产为单位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及帐号;
    5、财产为股票或者股票帐户内资金的,应提供股东帐户号及证券交易指定场所;
    6、其他财产,应提供财产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价值、所有权人、所在地等详细情况以及相关证据。
    (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可采用现金、实物、信誉三种方式。
    1、当事人以现金担保的,应按财产保全标的额的30%交纳保证金;
    2、当事人以实物担保的,应提供价值相当于保全标的额50%以上的房地产或者机动车作担保;采取异地扣押措施的,以及冻结被申请人股票帐户或资金帐户、期货合约等具有高风险性资产的,应当提供价值相当于保全标的额80%以上的房地产或者机动车作担保。当事人以实物担保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或者机动车权利人出具的担保书,担保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或者身份证。
    (2)房地产或者机动车的权利证书。以房地产担保的,提交房地产权证原件及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登记材料;以机动车担保的,提供机动车登记证原件、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原件、汽车行驶证复印件(原件需交人民法院核对)。
    (3)以实物担保的,该实物上不得设有抵押等他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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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9:4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