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公司资质办理条件 |
释义 | 申请资料: 综合资料卷,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目录及页码;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扫描件;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扫描件(新设立企业不提供);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扫描件; 5、企业章程扫描件(需附股东签字或盖章页); 6、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C101、C102、C103表)扫描件(新设立企业不提供); 7、企业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扫描件(新设立企业不提供); 8、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工作简历、任职文件、身份证扫描或复印件; 9、企业经理、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工作简历、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保证明及劳动合同等扫描或复印件。 其中,申报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需提供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并有本人签字页的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的扫描件,业绩证明资料应是技术负责人担任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或总设计师等项目负责人职务时,主持并完成的施工、设计工程项目的合同、图纸或竣工证明等; 10、企业经营场所的证明(房屋产权证及房屋租赁合同)扫描件; 11、企业自有或租赁的主要机械设备、检测仪器的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扫描件。资质标准中有厂房要求的,还应提供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厂房施工图等相关资料扫描件; 12、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新设立企业首次申请资质时,需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扫描件,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件、操作规程等资料扫描件; 13、申请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除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 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扫描件; 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扫描件; 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核准文件扫描件; 国家级工法的认定文件、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扫描件; 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扫描件; 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信息化考评表。 业务范围: (一)施工总承包工程应由取得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对设有资质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 (二)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或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组织施工,劳务作业可以分包,但应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 (三)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四)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相应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等业务。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根据资质标准,配齐人员,设备,社保等等条件。 2、购买法人卡,自然人卡,填写卡内资料,制作申请表。 3、准备所有资料所需复印件及原件,将复印件分2册按顺序撞地,第一册为综合资料册,第二册为人员册。 4、用法人卡上报申请事项。携带原件、申请附件材料、申请表去当地建设局核对原件,递交资料。 5、通过审批,取得资质证书或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未通过审批取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重新申报。 建筑资质办理的基本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资产。 (二)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四)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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