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如果发现案件实体内容有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时,法院应裁定,并将发现的情况或线索及时移送具有侦查权的侦查机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提出控告或举报,人民法院有义务将相关材料移送。 若相关材料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给予立案后,根据的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审理则要中止。 一、移送案件应提交哪些材料?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二、办案时移送与移交之间有什么区别? 1、案件移交是指受理案件的部门对不属本部门管辖的案件,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的行为。 2、案件的移送。《刑事诉讼法》第21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综上所述,两者区别:移交,指管辖权问题,指外部部门。移送,是系统(如法院系统)内部,指平行部门之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