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案件移送有哪些法律依据? |
释义 | 根据法律规定案件可以由没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也可以由下级法院移送到上级法院,或者经过法定程序由上级移交到下级法院。 另外,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一、民事案件可以申请异地审理吗 民事案件是否可以申请异地审理,需要分情况而定:1、如果是一般的民事纠纷,不可以异地起诉,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如果是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根据书面协议选择异地人民法院起诉,其他情况不可以;3、如果选择异地起诉的那个法院认为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二、什么是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三、导致刑事案件管辖改变的情形有哪些 导致刑事案件管辖改变的情形主要有: 1、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应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而导致的管辖改变; 2、移送导致的管辖改变,包括下级人民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的移送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移送; 3、指定管辖导致的管辖改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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