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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权限是怎么规定的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一、对企业破产管理人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二十三条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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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7:2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