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对于一般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对于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重大的犯罪集团等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冉延长一个月,即至迟在两个半月内宣判。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