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退休职工死亡后社保的处理方法 |
释义 | 一、退休职工死亡后社保余额怎么处理 退休职工死亡后社保余额的处理办法如下: 1、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存储额划入其继承人的个人帐户; 2、继承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存储额可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 3、没有继承人的,个人帐户存储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法律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也就是说,如果企业退休人员去世,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还有余额,还可以依法继承。像那些刚退休没有几年的退休人员去世,都可以依法继承余额里面的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二、单位退休职工死亡后需要哪些证明 单位退休职工死亡之后,一般需要办理以下证明: 1、死亡证明书; 2、火化证(允许土葬的办理民政部门批准证明); 3、户籍注销证明; 4、法定继承人委托自然人办理死亡待遇结算协议; 办理死亡待遇结算的,可以持上述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等,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死亡待遇结算和个人账户余额领取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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