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天津市供热条例》,供暖时间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如果供暖公司未按规定日期供暖,用户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并要求赔偿。 《天津市供热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天津市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应当在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热,除非气象部门出现特殊情况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如果市民因为供暖公司未按规定日期供暖而导致受到影响,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供热企业应当接受监督检查,严格遵守规定的供暖时间和标准。如果有相关责任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市民也需要合理使用暖气,避免浪费资源。如果发现市民占用公共供热设备造成浪费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整改。 如果供暖时间延长了,供热企业需要赔偿吗?如果供暖时间因特殊情况延长了,供热企业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是供热企业自身的问题造成供暖时间延长或者未按规定时间恢复供暖,市民可以要求供热企业进行相应的赔偿。 天津市供热条例对供暖时间作出了明确规定,并且对供热企业的供暖标准和服务质量提出了严格要求。市民也应该积极配合和监督供热企业,避免因为合理使用暖气而浪费资源。同时,如有受到影响,市民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并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 《天津市供热条例》第十五条 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应当在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热,除气象部门出现特殊情况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