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农民工工资可以由农民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列用人单位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义务: (一)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收到工程款后应当优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因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三)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义务。 (四)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克扣。 二、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设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 (一)一类地区不低于一百五十万元; (二)二类地区不低于一百万元; (三)三类地区不低于五十万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应急周转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一)用人单位负责人欠薪逃匿的; (二)用人单位破产的;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用人单位无支付能力的; (四)拖欠时间长,涉及数额大,一时无法解决的; 法律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条 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