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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单位是否违法发放高温津贴?
释义
    单位不发高温费是违法行为,侵害劳动者权益。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向35℃以上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发放高温费,并根据省级部门制定的标准进行调整。高温费的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只有在高温天气下从事露天工作或无法降温到33℃以下的室内工作的劳动者才能领取高温费。高温费类似于社保,是国家强制性规定的福利之一,发放时间一般在6-8月。不同地区可能会根据气温情况进行调整。
    法律分析
    一、单位不发高温费违法吗?
    如果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向劳动者发放而不发放的,属于违法行为,侵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可以向县级以上行政部门投诉,由县级以上行政部门依法。
    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劳动者从事的,依法享受。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并纳入。标准由省级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与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整改或者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
    二、高温费的发放标准
    高温津贴标准包括: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津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
    能够领取高温津贴者必须是在高温下工作的岗位职工,包括建筑工人、无空调的公交车司机、露天环卫工人等。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高温补贴并非每个劳动者都有,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获得高温津贴。
    高温费与社保一样属于国家强制性规定的福利之一,我国规定了每年高温费的发放时间在6-8月,同时,它的补贴标准不得低于60元。不过在实践中,有些城市会根据当地的气温来调整高温费的发放时间,如海南、福建等地区,高温费的发放时间会有提前,时间也会持续更长。
    结语
    单位不发高温费属于违法行为,侵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可向行政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发放。高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适用于室外露天工作及室内温度超过33℃的岗位。高温费是国家强制性福利,类似于社保,应按规定时间发放。部分地区根据气温调整发放时间,如海南、福建等。劳动者需满足条件方可获得高温津贴。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本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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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7:2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