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爆炸罪公共安全怎样认定 |
释义 |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或人身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客观方面的本质特点在于爆炸行为危害或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所谓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爆炸行为,由于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原因,如行为人自动中止爆炸犯罪,炸药的破坏性没有行为人主观想象的那么大,炸药受潮失效,没有将爆炸物投掷到所要求的位置,爆炸物被他人发现而被拆除等,实际上并未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但如果排除这些原因,是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的。无论哪种原因存在,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爆炸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爆炸罪。爆炸罪的成立并不要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实际后果。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爆炸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一、认定爆炸罪的标准是什么 (一)认定爆炸罪,核心在于认定爆炸行为,那么怎么认定爆炸罪中的爆炸行为?具体来说: 1、爆炸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基本方式。如直接点燃爆炸引发爆炸,就是积极的作为方式,而行为人负有防止爆炸发生特定义务,并且有能力履行这种特定的义务而不履行,以致发爆炸,就构成不作为爆炸犯罪。 2、爆炸行为指向的对象是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物。某些爆炸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是指向特定的人或者物,但发生在人群密集或者财物集申的公共场所,客观上危害了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也可以爆炸罪论处。因为在这种场合用爆炸的方法杀人、毁物,对这种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不可能没有预见,有预见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是一种故意犯罪。 (二)为了更好地认定爆炸罪,要注意与以爆炸方法实施的其他犯罪区分: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区分这两类犯罪,其使用的手段和危害后果都有相同之处,但两者的区别主要是: 1、侵犯的客体不同。爆炸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特定公民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不同。爆炸犯罪行为人引发爆炸物或以其他方法制造爆炸,造成或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其危害结果是难以预料和难以控制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犯罪行为人虽也使用爆炸的方法,但还可以使用其他方法,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是特定的某个人或某几个人的伤亡,而且一般只造成人身伤亡,不造成财产毁损。 因此,行为人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爆炸行为,选择的作案环境和条件只能杀伤特定的某个人或某几个人,而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分别按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如果爆炸行为虽然指向特定的对象,但行为人预见其爆炸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而仍实施爆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应以爆炸罪论处。 二、本罪与利用爆炸手段的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 两者在主观上都是故意,在客观方面有时也相同,都实施了爆炸行为;危害结果也一样,都造成了人身伤亡或公私财物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两者往往容易混淆。如果用爆炸手段故意毁坏某项特定的公私财物,结果并未同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或其他重大公私财产的,就应根据刑法第275条的规定,按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如果不仅侵犯了某项公私财产,而且同时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重大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则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以爆炸罪论处,而不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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