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两次开庭时间,没有法律规定,这个由主审法官掌握,但不能超过时限。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 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还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