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n+3的赔偿规则如下: 用人单位按照员工的工作年限支付给员工正常的经济补偿金后,还额外支付给员工一个月的工资,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其中n是指员工的工作年限,3是指三个月的额外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行为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该支付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