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举证:行政诉讼当中的举证原则是被告负举证责任,并兼顾原告合理分担举证责任。所以是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扎实一定的合理期限内,提交证据给法庭。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