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般情况下,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若无特殊情况,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法律客观: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