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交通事故调解的参加人有: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处理方式有: 1、 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1)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2)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3)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3、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自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终止调解之日起三日内,一致书面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4、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 5、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7、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应当公开进行,但当事人申请不予公开的除外; 8、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十九 条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人员;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每方不得超过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