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包括 |
释义 | 法律分析: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参加调解时当事人一方不得超过三,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2、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这样是为了让事实更清楚,然后保护更多人的利益。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发生事故后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同时要保护好现场。 一、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哪些人 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这些人: 1、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代理人可以是有授权的亲属也可以是委托的律师; 2、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保险公司的代表人员; 4、其他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 二、撞死人后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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