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办理了不动产登记的房屋具有物权,设立了物权的房屋,所有权人转让房屋时,可以办理过户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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