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县委书记(直辖市除外)属于正处级实职干部,也有可能高配为副厅级,直辖市的县委书记属于正厅级实职干部,也有可能高配为副部级。根据党章规定,县委书记是党的县级地方组织(委员会)负责人,任期为五年。县委书记同时还是党的县级委员会委员和常委,各级党组织的书记和委员之间是平等的同志关系,重大问题由委员会通过表决决定。 因此,我国政府机关的县委书记是县处级级别。负责主持县委全面工作;而县长一般会兼任县委副书记,协助县委书记主持县委全面工作,在县委分管经济工作,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 法律依据: 《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第五条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家级正职:一级; (二)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 (三)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 (四)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 (五)厅局级正职:十三级至八级; (六)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 (七)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 (八)县处级副职:二十级至十四级; (九)乡科级正职: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十)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城市机关的司局级正职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司局级副职对应十七级至十一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