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取用地下水的单位试点征收什么 |
释义 | 对取用地下的水单位试点征收水资源税。 水资源税征收标准: 1、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二十(含)以下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 2、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含)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5倍征收; 3、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四十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4、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或未依法取得年度取用水计划的,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矿泉水原矿征收的税率为1%至20%,或者是每立方米1至30元。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地方政府可根据地方的具体情况在幅度内自行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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