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嫌疑人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代理 |
释义 |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修改后,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应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法律分析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拓展延伸 嫌疑人权益保障:侦查期间的律师代理制度 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嫌疑人的权益保障至关重要。侦查期间的律师代理制度为嫌疑人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支持和保护。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代理人,能够代表嫌疑人行使自己的权利,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律师在侦查期间的角色不仅是提供法律咨询和辩护,更是监督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通过委托律师代理,嫌疑人能够更好地参与案件调查,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不当的指控和不公正的待遇。侦查期间的律师代理制度是确保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的重要机制,为嫌疑人提供了公正和公平的法律环境。 结语 侦查期间的律师代理制度是保障嫌疑人权益的重要机制。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能够确保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律师不仅提供法律支持和保护,还监督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通过律师代理,嫌疑人能够更好地参与案件调查,避免不当指控和不公正待遇。侦查期间的律师代理制度为嫌疑人提供了公正和公平的法律环境,确保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二十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第一百六十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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