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到传票本人不去可以让律师代理吗? |
释义 | 法院传票可以委托家人代理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和第59条,当事人可以委托近亲属或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委托必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授权委托书需由使领馆或爱国华侨团体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人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除授权委托书外,近亲属需要提交身份证件和亲属关系证明,工作人员需要提交身份证件和劳动关系证明。 法律分析 收到法院传票本人不去,可以委托家里人代理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家人或工作人员代为诉讼代理人,并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和第八十八条,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工作关系的人员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并需提交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因此,当收到法院传票时,可以委托家人代理诉讼,需准备相关材料并遵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票据代理】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及其救济】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无对价的票据取得】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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