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人的退伙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合伙人退伙条件有哪些, 1、退伙条件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通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退伙损失赔偿合伙人违反本法第45条、第46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4、合伙人除名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合伙份额的继承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2)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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