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是可以退诉讼费的。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所以,当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法律客观: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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