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股东依其股份比例决定其对公司事务的参与程度,大股东可利用其股份优势影响甚至决定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而小股东往往因其弱势地位,而不能通过公司决议表达自己对公司管理及发展的意见,但小股东可基于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在内容及其程序上的瑕疵,而提起股东会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以阻止不利于公司发展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决议被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